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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2

[高登音樂台]<一再問老頂>良漢民(原曲:一再問究竟)

著名填詞人梁柏堅改詞, 同網民合作二次創作 
MV:http://youtu.be/lqzE-ulqzA4 
MP3:http://www.box.net/shared/8adntz4s1v8gg26sn3av 
主唱:花生湯丸 
作曲:林健華@ 拾點音樂 
改詞:梁柏堅 

MV:江盤0.02@HKG


2011/08/09

《信報》2011.08.09 莫乃光:用戶找不到安全港的版權條例修訂


轉載至《信報》2011年8月9日
連結:http://www.hkej.com/template/forum/php/forum_details_print.php?blog_posts_id=71450


2011年08月09日 00:00 莫乃光
The Hargreaves Review

用戶找不到安全港的版權條例修訂

政府正建議修訂版權條例,並於下半年立法加強對數碼版權的規管,其中引起不少網民最關注的,是在引入明文統一處理包括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向公眾傳播的版權作品後,所謂「網上侵權」將可能除了負上民事責任外,更可能在被舉證證實為在牟利的業務過程,或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利益下,將可能涉及刑事罪行;而網民最關注的,是政府拒絕為諷刺性的俗稱「惡搞」問題引入括免,這樣是否會影響言論及表達自由,令網民不敢在「搞」,形成白色恐怖。

除此之外,政府建議立法為網上服務供應商提供「安全港」,只要它們接受和遵循建議中的《實務守則》(註一),協助版權擁有者向被指侵權用戶發出通知或移除涉及侵權的內容,其所負的法律責任即受限制,為他們提供保障。對網上服務供應商的免責,是在不少已發展國家執行了十年以上的做法,但若網上服務供應商可以得到這樣的保障,用戶的「安全港」又在哪裡?


外國多已明文容許「惡搞」
另外,較少人注意的改變,是政府建議將有限的「媒體轉換」包括在用戶「公平使用」的保障範圍。不少人至今仍然誤會,以為自己可以把購買的音樂或電影,合併轉換格式到自己的電腦、手機、MP3隨身聽等時;但事實上,音樂、電影和電視公司在提供給用戶的條款中,一般是「去到盡」地禁止這些轉換格式的,雖然從未見就此控告用戶,但卻不肯放棄用戶頭上的這一把刀。

筆者的香港互聯網協會於二零零七年主動向政府建議加入用戶的法定「媒體轉換」權利,得到政府接受,但至今政府的立法建議,一如之前引進了這個權利的國家,只容許用戶在音樂內容擁有者權利,並不包括電影、電視等視像內容。然而,每天無數用戶利用其電話、平板電腦和其他電腦等,看劇看電影,現在政府建議修改的法例,未通過已經明顯落後於用戶的使用方式。

然而,消息傳來,英國政府剛向其委任的夏格維斯教授在數月前遞交的研究報告 --《數碼機會:對知識產權和經濟增長的獨立檢討》(註二)-- 作出了回應(註三),建議引入一系列的版權括免,當中正正包括了包括錄影視像內容的格式轉換,以及對取用版權物品作諷刺性使用納入括免。這些正是我們香港政府現時在是次修例中拒絕引進的。

我們向全球的互聯網協會的同僚查詢,從找到的資料(註四)發現,澳洲和歐洲多數國家,例如比利時、法國、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西班牙等,都明文容許以諷刺形式使用版權物品作再創作,而北歐國家、奧地利、德國和葡萄牙,就和美國做法相似,以不同程度的法定「公平使用」原則,保障以諷刺形式取用版權物品的權利;英國和愛爾蘭在這方面較為「落後」,但現在都決定要追上了。而香港呢?對用戶在這方面的法定保障,一樣都無。


英國版權改革走向開放
說回夏格維斯教授的報告給英國政府的建議是什麼?簡單地總結,教授指出,知識產權對經環境增長十分重要,甚至估計可以為英國經濟創造高達七十九億英鎊的特益;然而,教授認為,現時的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和法例,在科技衝擊下已經落後形勢,必須求變,而這「變」並非單靠「加強監管」,反而應以整體經濟增長、公平原則和對社會的影響為焦點。

例如,教授明言,「私人用途複製,在不傷害版權本來目的下,應完全合法」,所以,「格式轉換」就應該納入版權括免,政府在對報告的回應中,更指會在今年秋季立法,把研究、圖書館檔案,以及諷刺式使用版權物品,都納入括免範圍。換句話說,刻下版權法律發展的趨勢,不盡是加強監管,也同時要以更加開放為平衡!

教授的報告中的另一建議,是成立一個數碼版權交換中心,方便版權修權,便利創意產業,而政府更承諾,將會率先把政府擁有的版權物品,在中心開放前投入,開放給公眾和業界搜尋和使授權利用,以鼓勵其他人士和機構跟隨。此外,英國政府亦承諾改革版權授權機制、專利、設計等法律和監管制度,並加強對公眾和中小型企業的教育,讓他們更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相比英國政府對夏格維斯教授報告的「照單全收,迎頭趕上」,香港的立法和監管架構,仍然停留在「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這種單方面加強立法規管、加強刑罰的舊思維。而教授在報告中正指出了,政策必須「有事實根據」,而在知識產權範疇裡,政策釐定正面對兩大問題:一,就有些傳統觀念根本不能找到有質素的客觀證據證明論點,和二,太多、太強的來自利益團體的政治遊說。

香港政府這次的諮詢至立法,足足搞了超過五年(如果假設可在年底如期立法),面對發展迅速的互聯網科技,方向也守舊地單方面傾斜於保護版權,而對用戶和再創作者的公平權利照顧不足,結果,前瞻不足,效率也不夠。例如,現時才引入的「安全港」,其實是克林頓總統時代的上世紀產物。這次不納入的版權括免,包括對容許諷刺,是不是要再等五年、十年?為什麼政府不能果斷地趁現在修例的機會,做到最好?

實務守則被指漠視私隱 團體擔憂網絡白色恐怖


【本報訊】《版權條例》修訂被網民形容「惡過廿三條」,草案衍生的業界《實務守則》昨日出爐。守則雖然容許被指侵權的網民有抗辯機會,但必須向投訴人提供住址及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網民團體及高登討論區總裁齊聲炮轟《實務守則》視網民私隱如無物,擔心造成網絡白色恐怖。
守則因應版權條例向線上服務提供者( OSP)闡述如何處理用戶侵權,諮詢為期一個月。雖然守則表明業界可自行決定是否執行守則,但「確切地遵守」就可免於承擔賠償或法律責任。守則訂明,如果投訴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某用戶侵犯版權,即發佈內容「不曾獲版權擁有人或其獲受權代表授權」,可向 OSP發出「侵權通知」。

「成條例應該重新諮詢」

根據守則, OSP須按投訴人要求移除疑似侵權內容,並提醒被投訴的用戶有權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或直接聯絡投訴人。用戶可發出「異議通知」抗辯,但必須填寫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再由 OSP轉交投訴人。
網民團體「鍵盤戰線」行動指揮「虎王夏天」(網名)批評,實務守則企圖在法庭尚未裁定有關內容是否侵權之前,就讓投訴人擁有用戶的私隱資料,視網民私隱如無物,「無論係侵權者、被侵權者,都冇權收集對方嘅私隱。」虎王夏天又指,二次創作與侵權界線模糊,必須由版權人、創作人及 OSP三方取得共識,才能立法。英國曾經嘗試類似立法修訂,但諮詢期間未能就侵權界線取得共識,最終擱置,「成條例應該全部重新諮詢,如果冇共識,冇可能要人負上刑責。」

高登討論區行政總裁林祖舜促請當局就實務守則召開公聽會,並只容許被投訴的用戶把個人資料交給法庭,否則必定造成網民恐慌,打擊言論自由,「如果當事人堅持冇侵權,犧牲就係將個人資料交畀投訴人。網民最驚未必係俾人從法律途徑追討,而係唔知投訴人點用佢嘅個人資料。」

政府建議線上服務提供者*
處理侵權投訴程序

1.投訴人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用戶侵權,可向 OSP發出通知

2.OSP移除疑似侵權內容,並於限期#內通知有關用戶

3.如用戶反對,可於 20個工作天內發異議通知,須填姓名、地址、電話

4.OSP把異議通知轉交投訴人

5.若投訴人十天內沒書面知會已展開法律程序, OSP會還原疑似侵權內容

*即 OSP( Online Service Provider),泛指網上論壇及社交網站等

#未發行或發行少於三個月被侵權作品通知限期為 1至 3個工作天,其他作品限期 7至 10個工作天

資料來源:版權條例修訂草案《實務守則》擬稿 

2011/06/29

給各位熱愛香港的市民 (包括曾經熱愛而現在近乎絕望的)


各位熱愛香港的市民:

你們知道最近版權條例有所修訂嗎?
你們知道根本就是分拆廿三條立法嗎?
不,是比廿三條更恐怖!

政府打算通過修訂版權法草案,並已偷偷於6月15日進行二讀,這條封鎖自由的條例,即使連內地也未曾出現。2003年廿三條立法失敗,就來一個版權修訂,企圖鬼鬼祟祟分拆廿三條立法,以溫水煮蛙,封鎖市民自由!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經過逾三年研究,於六月初推出《二○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規管範圍擴至利用任何電子媒介向公眾傳播未經授權作品,即使網上公開傳播圖片、歌曲已屬侵權犯法!

版權修訂草案其中指將所有網上惡搞作品,任何改圖改歌的作品,一律列為侵權。名義上是保護原創者利益,實際上卻是限制網絡言論、創作自由的手段!試問,你只是轉傳一些好的歌曲、圖片,又怎會破壞到原創者利益? 

到底什麼是「改」?定義太廣太闊,可能你只是在facebook或論壇直接附上一幅圖,也可以說你是改圖,因為圖片名、圖像尺寸等等,都也有被修「改」!

新草案更設刑事及民事罪行,若網民只網上轉述分享侵權品及複製下載,例如在facebook上作超連結分享及複製,亦屬民事罪行!一經定罪,違法者需就每件侵權品最高賠償五萬元及監禁四年!

明修棧道、暗渡陳倉。 
廿三條不准人反共,版權條例封鎖港人自由分享。
隨著新一輪修訂,魔爪將染指互聯網。 
珍惜言論自由的人呀,香港的未來需要你們


七一,企出來! 


一群愛創作、愛自由的網民

我們在facebook的專頁:click入黎再禁like啦!

2011/06/22

【改圖】香港膠官政棍食屎圖

轉載至:http://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948633368586.106981.1625155229



[大事回顧谷七一] 回憶下中共管治下的香港 (第二章)



內容極為詳盡!!
拒絕遺忘,留名必看
  1. 奴才本色
    (政黨、港共、警察 如何利用 行政霸道、議會保駕暴力、市民公器 來 出賣港人、打壓自由,舔盡共產政權每一個部份) 

  2. 融解香港
    (外族入侵,搶港人資源,奶粉、社會福利,鵲巢勁占,竟講香港生活慘過鄉下耕田,政府為搞被融合,將問題視若無睹,更大力推動兩地融合發展,企圖抹走香港人以港為家的思維。與此同時,有「吳大桂」教人如何賺取香港這些福利) 

  3. 世襲貧窮
    (富窮不過三代?在香港未必。只剩下炒賣的都市被屈指可數的幾個大財團操縱,社會每個人互相剝削,老闆剝削員工,租金折磨老闆,香港人嘅勞力只係佢哋手上建屋的棟同樑,靠財團選票支持的政權亦不能幸免) 

  4. 唯穩亂港
    (隨維穩費增加,香港網評員越來越猖狂。現實有媒體掌控資訊,網絡有網評製造輿論,全方位導向港人思維) 

  5. 洗腦教育
    (成年人固有思想牢不可破,但我們的下一代唔係,佢哋思想仍然純潔,容易被外界改寫,思想就好似唯讀記憶,一經植根,就好難移除) 

  6. 人權自由
    (自淪陷後,民主一夜失去,這個不在話下,作為香港基石的人權自由亦慢慢被侵蝕,遊行示威被限制抹黑、新聞自由被監管、民選議員被打壓、選民意願被扼殺…… 其實廿三條已經來臨) 

  7. 其他
    (核威脅、中共干預香港司法、民望如浮雲……)

【轉載】王岸然:《思考今年上街的十大理由》

來源:信報
原作者:王岸然
轉載來源:http://forum1.hkgolden.com/view.aspx?type=CA&message=3094296 by 萬世屍婊


筆者並非慣性年年呼籲港人要在七一上街。以2003年後計,潑冷水的例子多於追隨泛民那類循例呼籲港人要在七一站出來上街表達訴求之類的廢話。七一上街不同於其他事件上街,因為有03年的經驗,一如六四晚會,七一有特殊意義,有以和平理性的人民力量逼現任政府下台的偉大意義,這當然是對港人而言,是非常獨特的本土政治符號意義。

先行預測,今年七一上街的人不會太多,不會有五十萬,而只會出現比往常兩三萬更多的意外現象,理由很簡單,因為政客完全沒有動員。溫和泛民已經異化,枱底下與中央關係友好,不單民主黨如是,公民黨更加如此,外圍組織如民協、街工、職工盟,其實大同小異,所謂激進組織,從來只做戲爭鏡頭的關顧,代表性人物更身處投鼠忌器的困境,只能口頭激進,自我感覺良好。

但今年七一大家上街走一走的理由,比任何一年都多,單一的理由,特強的倒是沒有,加上失業率低企,派錢在即,懶於上街的人還是絕大多數。筆者只期待出人意表地翻一番,有五萬到十萬便足夠,足夠給專政者一個警號:港人有很多不滿,不疏理,不解決,臨界點就爆發。下列是筆者心中的十大理由。

民主停頓 葛輝事件

一、特首沙圈,無民主無政見:民陣大會的主題是重提2012年要雙普選,出讓了民主的民主派自然大感尷尬,說是不切實際,但全世界爭民主訴求皆是要求立刻改革,不是六年後及九年後,還要是不清不楚,鬼五馬六,選特首要先篩選,功能組別也算直選。原則上肯接受這些東西的已是偽民主派,與民建聯無異。看特首的角逐,小圈子還罷了;唐、梁、范三人半套治港方略也提不出,也不必提出。梁振英一招復建居屋已是驚為天人之作,側面反映遊戲的荒謬。 


二、民主停頓,政客不再可靠:由去年一月中,筆者在本欄美言泛民主派「忍辱負重」開始,一直踢爆泛民主派與中共枱底交易,放棄政改的角逐。妥協若有實效,當然不算失敗,現今不上不落,何以言勝?近保守派修例防止補選公投再現;民主、公民兩黨放手不理,黃毓民亦只是技窮地上演他的「議會抗爭」。何不馬上再辭職,讓九西的選民以補選作公投,否定建制派的解說?不敢?怕輸?還是補選與公投無關論?豈不證明了建制派說得有理?


三、復建居屋,只聽王光亞:一國兩制,完全毀於現任政府;香港從今有三個領導,分別是港澳辦主任、中聯辦主任,還有李嘉誠。特首與三司十二局變得全無重要性,港人要維權(香港的「次主權」),要自己上街對這類太上皇說不! 


四、葛輝事件,政府走向腐敗:整個事件,其實是政治貪污。民建聯作為建制派,肯支持財爺的政改,然後出現財爺辦公室企圖干預葛輝事件。一葉知秋,可惜不少人埋首沙堆,為事件找尋這樣那樣的解說理由。回歸以來,早有鍾庭耀事件、程介南事件、教院風波,有權在手的政治人物功利短視,官員濫用權勢,風氣日差,人民要上街抗議。 

五、剛果案件,司法獨立告終:這事件新鮮熱辣,但法律界英雄全無反應,與2009年第一次釋法之時相差甚遠。無「吉士」的法官會自然更替,司法獨立與否,始終是港人自己的事。

六、雷曼事件,並無真正解決:這從來是社會公義事件,涉及所有金融高官、證監金管的嚴重失誤,兩度刑事起訴,律政司與警方故意提供不足證據,故意不告主謀的銀行高層。這類玩弄法律的行為,當事人的雷曼苦主心中有數,為己為人,會堅持上街抗爭。 

七、只派六千,任令老無可依:不派六千,港人3月就已經上街,派了六千,開心之餘,只要細想,更應上街。香港早富裕,主理官員有必要為香港的長遠社福定下規劃,而非只是派錢救濟以解燃眉之急這類右派思維。 

國民教育 六四維權

八、網絡23,言論刑事化的開始:網絡是新的平台,也是年輕人直接行動的平台,是不必再解說的。新世代已經壓力夠,連網上的自由空間也失去之時,不作反還算是新人類乎?

九、國民教育,洗腦的開始:王光亞一開口為特區推行國民與德育教育作辯解,就已經說了一個重大國家機密,就是這根本是國策,而非特區政府及教育界設想出來、為教育發展而作的自然改革。筆者要指出這是違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根據《基本法》的承諾及安排,教育政策由特區自行決定。王光亞故意不提這原則,反而叫年輕人不要視之為洪水猛獸,這就側面說明了中共有計劃有預謀地收回一國兩制的陰謀。港人自然無奈,但還可以上街說不!


十、六四維權,青年有力量:最後一點是六四晚會上得來的感想。六四平反,支持中國維權,不是司徒華的責任,也不是支聯會那群政治老人家的責任,亦不是筆者可以承擔的重任,我做只是指點江山,分析問題。香港的未來,中國的未來,還是年輕人的。六四晚肯出來,只是開始,七一也走出來,才是年輕人的力量。 

今年上街,還有一點歷史的理由,就是七一回憶的最後一次。政府總部9月就搬到海旁,港人的七一回憶,這將是最後一次,是最後也是第一次。新的七一遊行抗爭模式今次會出現,大家要爭取成為參與者。

王岸然

2011/06/20

福佳始終有你 [合輯]

惡搞唔係「反中亂港」勢力嘅專利,最尾亦有一條《整死香港有你》

2011/06/19

2011/06/08

《政府新聞網》訪問

http://www.news.gov.hk/tc/categories/law_order/html/2011/06/20110617_173140.shtml?pickList=highlight


網絡無限 締造原創奇蹟

2011年06月18日
     年輕人擁有澎湃的創意,而網絡世界亦有無限空間,在分享自己的文字、影音、動畫之餘,也應尊重別人的作品。

     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接受《政府新聞網》訪問時說:「網民應將心比己,易地而處,若沒有詢問原創者便下載、複製,甚至『惡搞』,這對其他人是十分不尊重的。」

     張錦輝呼籲網民發揮創意,在網絡世界締造原創奇蹟,亦希望網民將這些「玩意」化為創意,因為網上的言論和創意空間是無窮無盡的。

     張錦輝舉例說,憑電影《史力加》揚名的許誠毅,是土長土長的香港人,因為他努力創作電腦動畫,終於得到賞識和認同。香港天然資源不足,但個人的創意和努力,正是香港成功之道。

     


短片1/1下載

     科技發展一日千里,為了與時並進,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若草案獲得通過,將是香港保護版權的重要里程碑。張錦輝表示,希望條例草案明年中可完成立法工作。

     草案增訂專有傳播權利,版權擁有人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都可以獲得版權保護。

     他說,不管未來有何種新的電子傳送技術,都可以在創作環境中有足夠保障,無後顧之憂。草案旨在加強民事責任,使原創者有更大保障,萬一受到侵權,可獲額外賠償。

     至於刑事責任方面,草案的建議可讓法院有更清晰的指引去裁定是否侵權,法院除了考慮個案整體情況,也可考慮分發目的,作品的性質,包括商業價值,被分發的遭複製部分所佔份量、分發方式和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的經濟損害。

     網上侵權須負上法律後果,亦非史無前例,網民切勿以身試法。

新《版權法》 網上惡搞屬侵權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近年網民流行惡搞圖片改編歌詞諷刺時弊,今後隨時負上刑責。政府今天刊憲公布《二○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規管任何電子模式網上傳播侵權作品,網民在討論區、社交網站翻載圖片改編歌詞已屬違法,政府稱修例是加強保障創意產業。但不少網民在「惡搞」集散地高登討論區質疑,條例對違法情況欠缺清晰指示,更打擊網民創意言論表達。
記者:張一華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經過逾三年研究,昨推出《二○一一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規管範圍擴至利用任何電子媒介向公眾傳播未經授權作品,即網上公開傳播已屬侵權犯法,就連網上串流及雲端技術上載亦受規管。
網上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網站與多個網上討論區,網民常將圖片、相片、歌曲上載轉載及加工惡搞,例如將全首歌曲改編歌詞諷刺時弊、人物,或將名人相片畫上插圖、加插粗言穢語等字句。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指出,上述情況的「惡搞」網民在修例下,均已違法侵權,因全首歌並非網民原創,將全首改編抄襲已侵權,將相片翻載加工亦算違法,「在非商業環境下對版權人構成傷害,隨時要負民事責任。」
產權署長:保護原創人
新草案設刑事及民事罪行,如網上上載侵權物品作商業用途,因傳遍性廣、損害版權人利益,已面臨刑事責任;若網民只網上轉述分享侵權品及複製下載,例如在facebook上作超連結分享及複製,亦屬民事罪行。
一經定罪,違法者需就每件侵權品最高賠償五萬元及監禁四年,法例新增一籃子因素予法庭考慮,包括作品本身價值、侵權者分發模式、對市場價值影響,以釐定為刑事或民事罪行。
張錦輝強調,科技日新月異,條例過往只規管有綫傳播廣播節目,但現時網上傳播已不局限任何上網模式,修例更具前瞻性,加強保護創意產業保障原創人。今天刊憲後,本月中將首讀二讀,期望明年七月立法會休會前完成審議生效。
被指嚴重壓抑網民創意
經常是惡搞圖片歌曲集散地的高登討論區,其行政總裁林祖舜指出,網民翻載圖片、文字後,再花心思惡搞變得更生動鬼馬,卻隨時犯法,恐會嚴重壓抑網民創意,「擔心保障到原創人版權,卻令網民不敢發言。」林祖舜指,網民加工的可能只屬原創歌及電影中一小節音樂、一個場景,質疑未必足以構成侵害版權人損失,政府應詳細列那種情況是違法,更應設上訴機制。
香港電台電視節目《頭條新聞》主持曾志豪指,片中常播放流行歌、新聞片段帶出諷刺主題,港台已全繳版權費,但質疑新聞處、特首辦網上片段等是否有版權不可讓公眾轉載「加工」。

201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