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9

鍵盤戰線成員遇襲片段

[2012-07-08] TVB六點半新聞報道片段

http://youtu.be/6CQPEXsAXyA?t=2m10s
鍵盤戰線成員片段由 02:33起,陪同女警 PC57212離開的疑似警員高叫「唔好郁手」後,竟在鏡頭下施襲
02:50 警員顯然借勢壓向示威者,按該示威者透露,其腋下被警員捏傷



[2012-07-08] aTV六點鐘新聞片段


http://youtu.be/6PRCpzIvoDE?t=4m12s
鍵盤戰線成員片段由 05:00起,女警 PC57212被踢爆後,係不明男子掩護下落荒而途
(05:14手持十大武器之首者亦屬鍵戰成員)


2011/12/06

大巡遊後的聲明


鍵盤戰線 (Keyboard Frontline) 就12月4日 「有本事就咪封殺創作自由」大巡遊 作出以下聲明:
  1. 鍵盤戰線感謝社會各界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出席人士) 關注及參與活動,以喚起社會對條例修訂的關注:(排名不分先後)
    1. 網民力量代表
    2. 二次創作關注組
    3. 社會民主連線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先生 (長毛)
    4. 文化藝術工作者及網台節目主持黃洋達先生 (皇上)
    5. 青年民建聯主席周浩鼎先生
    6. 高登討論區會員、CD-ROM 及一眾網民
    7. 各界媒體
  2. 鍵盤戰線特此鳴謝 青年民建聯主席周浩鼎先生、文化藝術工作者及網台節目主持黃洋達先生及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先生就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發表意見及參與討論。同時,我們對周浩鼎先生沒有參與聯署深表遺憾。
  3. 有鑒於鍵盤戰線組織活動經驗不足,以致未能有效就突發事件發生時控制場面,期間造成輕微混亂及不便,本組織對此安排不周深表歉意。我們將深刻檢討並在日後與協助活動進行之警務人員及場地管理人員加強溝通及協調,期望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4. 鍵盤戰線呼籲社會各界人士繼續支持本組織的行動及理念,我們將繼續推動社會對言論自由的關注,尤其就是次條例修訂及其他議題積極發表意見,多謝各界支持!


鍵盤戰線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2011/11/20

鍵盤戰線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聲明



鍵盤戰線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聲明

鑑於最近兩天《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有最新進展,政府發言人指不打算在修訂版權條例時豁免二次創作,企圖先通過修例,待明年再就豁免戲仿作品諮詢公眾。就此,本組織對此惡法作出鄭重聲明:

  1. 政府強硬通過惡法,製造白色恐怖
    至今,修訂草案仍未有明確指引及對二次創作的共識便希望強硬通過修訂,版權修訂原意為保護創作人,打擊盜版,在未有最具切身關係的創作人認同前,卻以有迫切性為由企圖強迫全港市民就範,簡直本末倒置。

    版權條例諮詢立法週期往往需四、五年,於這些年間,市民想小創作也要思量一番,只能處於白色恐怖的環境中,法例不單未能保護市民的使用權與平衡創作業界的利益,更直接損害市民的創作權利,這法律只會淪為打壓異見工具,並非保護市民。
  2. 二次創作是具有高價值的創作,亦不會侵害原作者利益
    草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說得一點都沒錯,市民「有本事就自己創作」,所以才會有大批有本事的市民都積極參與二次創作。

    大部份惡搞都沒有賺錢,又或是與原作品處於不同市場,絕對談不上侵害到原作者權利,若以保障原作者利益為由立法,根本站不住腳。

    而惡搞是二次創作的一種,把某種事物賦予新的意義,並非純粹抄襲其他作品。現今國際不少知名創作品,其實都是二次創作,國際上一向認可二次創作,早前著名電影商VIACOM更在旗下網站設「惡搞專區」, 既能吸納創意,更可羅致創作專才,而且作品更可為原作品提升宣傳效益。

    加上,二次創作的作品,不少已脫離原作品產生的效應,它擁有與原作品不同效應、市場、意思,原作品的版權持有人控制一個與原作截然不同作品的版權,實在不合理。事實上,二次創作根本難以侵權,修改法例阻止一切二次創作正正與特區政府大力推動的「創意」相違背,必須豁免二次創作,強行通過修訂才再作出咨詢,是漠視民意的行為。
  3. 實務守則侵害網民私隱
    根據實務守則,
    OSP(服務提供者)須按投訴人要求移除疑似侵權內容,並提醒被投訴的用戶有權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或直接聯絡投訴人。用戶可發出「異議通知」抗辯,但必須填寫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再由 OSP轉交投訴人,否則異議無效。如有人有心控告,普通網民便會陷入言論自由與個人私隱的兩難,全體網民也會隨之公然受害,本組織憂慮此舉將造成寒蟬效應。當網站接到侵權投訴時,不把貼文影音下架當然要負起連帶責任,但上載發貼人如欲抗辯,也不應被逼獻上個人私隱資料予投訴人,最起碼不是在法庭受理案件前奉上個人資料。加上,「安全港」制度 一旦實施,配合「貶損處理」,任何有錢有勢力的人士都可對他不利的言論進行上網大清洗,大行白色恐怖,這直接令網民私隱完全沒有保障。
  4. 不應設立刑事罪行,侵權與否只應由版權持有人判斷
    民事罪行是由受害人控告的,只是被告與受害人中間有衝突或損害;刑事罪行則由律政司控告,被告所犯的是傷害社會的事,與社會為敵。現政府卻欲把版權條例修訂至設立刑責,把二次創作歸為與社會為敵的事,但設立版權條例終目的應該是保護版權持有人,在過去不少領域裏,有些版權持有人明白二次創作與原創作共生互利之道,不提出侵權起訴,例如日本漫畫與同人誌等等。二次創作不但對版權持有者沒有任何金錢或名譽上的傷害,更為原創作賦予新的意義,大家互惠互利,更不談上傷害。版權持有者不認為二次創作或轉載作品是侵權行為時,第三者更加沒有理由提出控告,根本沒有必要設立刑事罪行,創作是否侵權只有版權持有者能作出判斷。
就以上幾點,本組織強烈反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強硬通過,並擔憂此惡法的通過會變成往後政府強行立法的案例,為香港的司法及民主道路帶來極深影響。本組織要求草委會必先理解創作的意義及獲得市民共識,強硬立法只會適得其反,令市民大力反抗。

鍵盤戰線
20111119



2011/11/19

龍王別苑: 誠邀陳鑑林加入全球改圖苦主大聯盟香港分部

龍王別苑: 誠邀陳鑑林加入全球改圖苦主大聯盟香港分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九龍東) 立法會《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 民主建港協進聯盟 陳鑑林先生: 誠邀 閣下加入全球改圖苦主大聯盟香港分部 你好!敝司成立於2011年7月,旨在團結網絡上被改圖惡搞的人,近日赫然發現 閣下頻頻被改圖,現誠邀...

2011/09/25

[2011.09.24] 時事寛頻訪問鍵盤戰線

[2011.09.24] 時事寛頻
繼 MetroPop 之後,有線訪問都出街啦!!

惡搞犯刑事? (一)

惡搞犯刑事? (二)


網絡世界日新月異,近年網絡流行以改圖及改編流行曲,來「惡搞」社會上知名人士或諷刺時弊,這種所謂「二次創作」風氣盛行。網民阿塗透過修改網上圖片,創作出一套於網絡上大受歡迎的「神獸卡」。他指「神獸卡」表現出網上二次創作文化,希望透過「神獸卡」宣揚網絡言論自由的重要。 
今年六月政府提出「2011年版權修定條例草案」,將條例擴展到任何電子傳播形式,包括電視、互聯網,甚至日後新的電子傳送技術,版權持有人都會受到保障。過去版權持有人若認為權益被侵犯,可以循民事途徑索償,若侵權嚴重,亦可能要負刑責。這次新修訂,政府進一步列出多項因素供法庭考慮,怎樣才算侵權,甚至要負刑責,而網上惡搞便很可能首當其衝。 
阿塗擔心如新例通過,網絡上會瀰漫一片白色恐佈,像他這種網上改圖或「惡搞」的行為會被禁止,因而扼殺了二次創作。有創作人指條例本未倒置,政府應將重點放在打擊網上盜版行為及教育公眾尊重知識產權上,而非打壓網上創作。《時事寬頻》探討政府就保護知識產權與創作自由之間如何取得平衡。

2011/09/13

LiveRadioZero.com 電台節目 《鍵盤戰線》

鍵盤戰線終於有自己嘅節目喇! 繼收購高登事件直踩神網節目後,
我哋索性自己開咪做節目,聽啦! btw, 我哋需要大家嘅意見,令節目愈做愈好!!

收聽直播+聊天室

節目重溫

而我不知蔡加讚是誰?



你仲未知佢係邊個? 成功需苦幹,自己Google吓啦


想發揮創意玩埋一份,就去呢兩個網站啦!

部份創意成品


最後鍵盤戰線祝大家...


社會各界人士發表對版權條例修訂草案之意見

  1. 余若薇 [立法會議員草案委員會成員]
  2. 黃洋達 (皇上) [藝術工作者]
  3. 喬靖夫 [小說作家]
  4. 何秀蘭 [立法會議員草案委員會成員]
  5. 小克 ["聾貓"作者, 惡搞《滾》《十分蓋》《葡萄明目時》《一支得啩》《婆媳冒險》等等等等等搞手]
  6. 甘小文 [漫畫家]
  7. 彭志銘 ["次文化堂"社長]

    九月新增!!
  8. 曾志豪 [香港政治諷刺節目代表《頭條新聞》主持人] 
  9. 梁栢堅 [著名填詞人, 惡搞 《富士康下》]
  10. 林祖舜 [香港高登討論區 CEO]
  11. 陳心遙 [填詞人]
  12. MastaMic (馬米) [著名Rapper]

另有其他名人訪問陸續上載,密切注意!!

[高登音樂台] [香港公安] 新紮禿鷹曾偉雄 (原曲:伴我啟航)

再次獻給法西斯禿鷹署長!!

2011/09/02

[高登音樂台]<一再問老頂>良漢民(原曲:一再問究竟)

著名填詞人梁柏堅改詞, 同網民合作二次創作 
MV:http://youtu.be/lqzE-ulqzA4 
MP3:http://www.box.net/shared/8adntz4s1v8gg26sn3av 
主唱:花生湯丸 
作曲:林健華@ 拾點音樂 
改詞:梁柏堅 

MV:江盤0.02@HKG


2011/08/09

高登神獸戰 - 認真你就輸鳥

林一二將"高登神獸戰"遊戲卡精神推到另一個高峰!
大家一齊捍衛網絡自由啦!! Love 一峰& 二汶!!

《信報》2011.08.09 莫乃光:用戶找不到安全港的版權條例修訂


轉載至《信報》2011年8月9日
連結:http://www.hkej.com/template/forum/php/forum_details_print.php?blog_posts_id=71450


2011年08月09日 00:00 莫乃光
The Hargreaves Review

用戶找不到安全港的版權條例修訂

政府正建議修訂版權條例,並於下半年立法加強對數碼版權的規管,其中引起不少網民最關注的,是在引入明文統一處理包括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向公眾傳播的版權作品後,所謂「網上侵權」將可能除了負上民事責任外,更可能在被舉證證實為在牟利的業務過程,或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利益下,將可能涉及刑事罪行;而網民最關注的,是政府拒絕為諷刺性的俗稱「惡搞」問題引入括免,這樣是否會影響言論及表達自由,令網民不敢在「搞」,形成白色恐怖。

除此之外,政府建議立法為網上服務供應商提供「安全港」,只要它們接受和遵循建議中的《實務守則》(註一),協助版權擁有者向被指侵權用戶發出通知或移除涉及侵權的內容,其所負的法律責任即受限制,為他們提供保障。對網上服務供應商的免責,是在不少已發展國家執行了十年以上的做法,但若網上服務供應商可以得到這樣的保障,用戶的「安全港」又在哪裡?


外國多已明文容許「惡搞」
另外,較少人注意的改變,是政府建議將有限的「媒體轉換」包括在用戶「公平使用」的保障範圍。不少人至今仍然誤會,以為自己可以把購買的音樂或電影,合併轉換格式到自己的電腦、手機、MP3隨身聽等時;但事實上,音樂、電影和電視公司在提供給用戶的條款中,一般是「去到盡」地禁止這些轉換格式的,雖然從未見就此控告用戶,但卻不肯放棄用戶頭上的這一把刀。

筆者的香港互聯網協會於二零零七年主動向政府建議加入用戶的法定「媒體轉換」權利,得到政府接受,但至今政府的立法建議,一如之前引進了這個權利的國家,只容許用戶在音樂內容擁有者權利,並不包括電影、電視等視像內容。然而,每天無數用戶利用其電話、平板電腦和其他電腦等,看劇看電影,現在政府建議修改的法例,未通過已經明顯落後於用戶的使用方式。

然而,消息傳來,英國政府剛向其委任的夏格維斯教授在數月前遞交的研究報告 --《數碼機會:對知識產權和經濟增長的獨立檢討》(註二)-- 作出了回應(註三),建議引入一系列的版權括免,當中正正包括了包括錄影視像內容的格式轉換,以及對取用版權物品作諷刺性使用納入括免。這些正是我們香港政府現時在是次修例中拒絕引進的。

我們向全球的互聯網協會的同僚查詢,從找到的資料(註四)發現,澳洲和歐洲多數國家,例如比利時、法國、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西班牙等,都明文容許以諷刺形式使用版權物品作再創作,而北歐國家、奧地利、德國和葡萄牙,就和美國做法相似,以不同程度的法定「公平使用」原則,保障以諷刺形式取用版權物品的權利;英國和愛爾蘭在這方面較為「落後」,但現在都決定要追上了。而香港呢?對用戶在這方面的法定保障,一樣都無。


英國版權改革走向開放
說回夏格維斯教授的報告給英國政府的建議是什麼?簡單地總結,教授指出,知識產權對經環境增長十分重要,甚至估計可以為英國經濟創造高達七十九億英鎊的特益;然而,教授認為,現時的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和法例,在科技衝擊下已經落後形勢,必須求變,而這「變」並非單靠「加強監管」,反而應以整體經濟增長、公平原則和對社會的影響為焦點。

例如,教授明言,「私人用途複製,在不傷害版權本來目的下,應完全合法」,所以,「格式轉換」就應該納入版權括免,政府在對報告的回應中,更指會在今年秋季立法,把研究、圖書館檔案,以及諷刺式使用版權物品,都納入括免範圍。換句話說,刻下版權法律發展的趨勢,不盡是加強監管,也同時要以更加開放為平衡!

教授的報告中的另一建議,是成立一個數碼版權交換中心,方便版權修權,便利創意產業,而政府更承諾,將會率先把政府擁有的版權物品,在中心開放前投入,開放給公眾和業界搜尋和使授權利用,以鼓勵其他人士和機構跟隨。此外,英國政府亦承諾改革版權授權機制、專利、設計等法律和監管制度,並加強對公眾和中小型企業的教育,讓他們更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相比英國政府對夏格維斯教授報告的「照單全收,迎頭趕上」,香港的立法和監管架構,仍然停留在「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這種單方面加強立法規管、加強刑罰的舊思維。而教授在報告中正指出了,政策必須「有事實根據」,而在知識產權範疇裡,政策釐定正面對兩大問題:一,就有些傳統觀念根本不能找到有質素的客觀證據證明論點,和二,太多、太強的來自利益團體的政治遊說。

香港政府這次的諮詢至立法,足足搞了超過五年(如果假設可在年底如期立法),面對發展迅速的互聯網科技,方向也守舊地單方面傾斜於保護版權,而對用戶和再創作者的公平權利照顧不足,結果,前瞻不足,效率也不夠。例如,現時才引入的「安全港」,其實是克林頓總統時代的上世紀產物。這次不納入的版權括免,包括對容許諷刺,是不是要再等五年、十年?為什麼政府不能果斷地趁現在修例的機會,做到最好?

實務守則被指漠視私隱 團體擔憂網絡白色恐怖


【本報訊】《版權條例》修訂被網民形容「惡過廿三條」,草案衍生的業界《實務守則》昨日出爐。守則雖然容許被指侵權的網民有抗辯機會,但必須向投訴人提供住址及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網民團體及高登討論區總裁齊聲炮轟《實務守則》視網民私隱如無物,擔心造成網絡白色恐怖。
守則因應版權條例向線上服務提供者( OSP)闡述如何處理用戶侵權,諮詢為期一個月。雖然守則表明業界可自行決定是否執行守則,但「確切地遵守」就可免於承擔賠償或法律責任。守則訂明,如果投訴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某用戶侵犯版權,即發佈內容「不曾獲版權擁有人或其獲受權代表授權」,可向 OSP發出「侵權通知」。

「成條例應該重新諮詢」

根據守則, OSP須按投訴人要求移除疑似侵權內容,並提醒被投訴的用戶有權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或直接聯絡投訴人。用戶可發出「異議通知」抗辯,但必須填寫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再由 OSP轉交投訴人。
網民團體「鍵盤戰線」行動指揮「虎王夏天」(網名)批評,實務守則企圖在法庭尚未裁定有關內容是否侵權之前,就讓投訴人擁有用戶的私隱資料,視網民私隱如無物,「無論係侵權者、被侵權者,都冇權收集對方嘅私隱。」虎王夏天又指,二次創作與侵權界線模糊,必須由版權人、創作人及 OSP三方取得共識,才能立法。英國曾經嘗試類似立法修訂,但諮詢期間未能就侵權界線取得共識,最終擱置,「成條例應該全部重新諮詢,如果冇共識,冇可能要人負上刑責。」

高登討論區行政總裁林祖舜促請當局就實務守則召開公聽會,並只容許被投訴的用戶把個人資料交給法庭,否則必定造成網民恐慌,打擊言論自由,「如果當事人堅持冇侵權,犧牲就係將個人資料交畀投訴人。網民最驚未必係俾人從法律途徑追討,而係唔知投訴人點用佢嘅個人資料。」

政府建議線上服務提供者*
處理侵權投訴程序

1.投訴人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用戶侵權,可向 OSP發出通知

2.OSP移除疑似侵權內容,並於限期#內通知有關用戶

3.如用戶反對,可於 20個工作天內發異議通知,須填姓名、地址、電話

4.OSP把異議通知轉交投訴人

5.若投訴人十天內沒書面知會已展開法律程序, OSP會還原疑似侵權內容

*即 OSP( Online Service Provider),泛指網上論壇及社交網站等

#未發行或發行少於三個月被侵權作品通知限期為 1至 3個工作天,其他作品限期 7至 10個工作天

資料來源:版權條例修訂草案《實務守則》擬稿 

2011/08/07

希特拉系列 (選輯)

希特拉都出嚟話反高登收購,當然要俾返個版位佢啦,btw 仲有佢經常被惡搞嘅自白

2011/07/31

高登神獸書籤 鵰娜猩 vs. 妄怒廿三鰷

很想要吧!!



【鍵盤戰線】印製嘅書籤日前已經係書展派發,反應踴躍!!
因此我地決定加印,並係以下地點繼續派發:

  1. 開益書店 (旺角) **同時發售高登神獸戰遊戲卡**
    旺角西洋菜街61號一樓

  2. 序言書室
    旺角西洋菜南街68號7字樓

  3. Frozen Frog Yogurt
    旺角西洋菜南街銀城廣場地庫B11﹣12號舖 
地點
狀態
開益書店
大量
序言書室
少量
Frozen Frog Yogurt
少量
Last update: 2011.08.03 14:00
繼續 FORWARD 出去啦!!

2011/07/26

來自各界名人的鼎力襄助

今日同甘小文見面,得到佢全力支持,黎緊仲會同鍵盤戰線​惡搞一番,敬請留意!嗚呀!
btw, 我地亦聯絡緊唔少社會各界人士表達佢地對版權條例修訂嘅睇法,密切留意!

2011/07/25

Facebook頭像響應 ‧ 反對條例修訂

大家可以 透過 Picbadges,將我地設計嘅襟章加落自己嘅 Profile Picture 度喇!!

樣本
溫馨提示
如果覺得有個框令個圖太細,可以撳 change frame 裡面揀 No Frame

之前有網友提到擔心有病毒,但我地已經 scan 過無問題,如果再有發現,歡迎向我地報告!!
http://www.virustotal.com/​url-scan/report.html?id=ad​64af554826cfa312b59726246a​1d2e-13115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