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0

鍵盤戰線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聲明



鍵盤戰線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聲明

鑑於最近兩天《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有最新進展,政府發言人指不打算在修訂版權條例時豁免二次創作,企圖先通過修例,待明年再就豁免戲仿作品諮詢公眾。就此,本組織對此惡法作出鄭重聲明:

  1. 政府強硬通過惡法,製造白色恐怖
    至今,修訂草案仍未有明確指引及對二次創作的共識便希望強硬通過修訂,版權修訂原意為保護創作人,打擊盜版,在未有最具切身關係的創作人認同前,卻以有迫切性為由企圖強迫全港市民就範,簡直本末倒置。

    版權條例諮詢立法週期往往需四、五年,於這些年間,市民想小創作也要思量一番,只能處於白色恐怖的環境中,法例不單未能保護市民的使用權與平衡創作業界的利益,更直接損害市民的創作權利,這法律只會淪為打壓異見工具,並非保護市民。
  2. 二次創作是具有高價值的創作,亦不會侵害原作者利益
    草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說得一點都沒錯,市民「有本事就自己創作」,所以才會有大批有本事的市民都積極參與二次創作。

    大部份惡搞都沒有賺錢,又或是與原作品處於不同市場,絕對談不上侵害到原作者權利,若以保障原作者利益為由立法,根本站不住腳。

    而惡搞是二次創作的一種,把某種事物賦予新的意義,並非純粹抄襲其他作品。現今國際不少知名創作品,其實都是二次創作,國際上一向認可二次創作,早前著名電影商VIACOM更在旗下網站設「惡搞專區」, 既能吸納創意,更可羅致創作專才,而且作品更可為原作品提升宣傳效益。

    加上,二次創作的作品,不少已脫離原作品產生的效應,它擁有與原作品不同效應、市場、意思,原作品的版權持有人控制一個與原作截然不同作品的版權,實在不合理。事實上,二次創作根本難以侵權,修改法例阻止一切二次創作正正與特區政府大力推動的「創意」相違背,必須豁免二次創作,強行通過修訂才再作出咨詢,是漠視民意的行為。
  3. 實務守則侵害網民私隱
    根據實務守則,
    OSP(服務提供者)須按投訴人要求移除疑似侵權內容,並提醒被投訴的用戶有權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或直接聯絡投訴人。用戶可發出「異議通知」抗辯,但必須填寫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再由 OSP轉交投訴人,否則異議無效。如有人有心控告,普通網民便會陷入言論自由與個人私隱的兩難,全體網民也會隨之公然受害,本組織憂慮此舉將造成寒蟬效應。當網站接到侵權投訴時,不把貼文影音下架當然要負起連帶責任,但上載發貼人如欲抗辯,也不應被逼獻上個人私隱資料予投訴人,最起碼不是在法庭受理案件前奉上個人資料。加上,「安全港」制度 一旦實施,配合「貶損處理」,任何有錢有勢力的人士都可對他不利的言論進行上網大清洗,大行白色恐怖,這直接令網民私隱完全沒有保障。
  4. 不應設立刑事罪行,侵權與否只應由版權持有人判斷
    民事罪行是由受害人控告的,只是被告與受害人中間有衝突或損害;刑事罪行則由律政司控告,被告所犯的是傷害社會的事,與社會為敵。現政府卻欲把版權條例修訂至設立刑責,把二次創作歸為與社會為敵的事,但設立版權條例終目的應該是保護版權持有人,在過去不少領域裏,有些版權持有人明白二次創作與原創作共生互利之道,不提出侵權起訴,例如日本漫畫與同人誌等等。二次創作不但對版權持有者沒有任何金錢或名譽上的傷害,更為原創作賦予新的意義,大家互惠互利,更不談上傷害。版權持有者不認為二次創作或轉載作品是侵權行為時,第三者更加沒有理由提出控告,根本沒有必要設立刑事罪行,創作是否侵權只有版權持有者能作出判斷。
就以上幾點,本組織強烈反對《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強硬通過,並擔憂此惡法的通過會變成往後政府強行立法的案例,為香港的司法及民主道路帶來極深影響。本組織要求草委會必先理解創作的意義及獲得市民共識,強硬立法只會適得其反,令市民大力反抗。

鍵盤戰線
201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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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修例不豁免惡搞 議員憂扼殺創作

【明報專訊】廣大網民憂慮《版權條例》修訂會威脅網上惡搞改圖文化,稱有關草案為「網絡23條」,要求政府立法時豁免,但不獲政府接納。政府發言人解釋,惡搞難下清晰定義,故不打算在修訂版權條例時豁免,待明年再諮詢時才下回分解。有立法會議員憂慮不豁免惡搞扼殺二次創作,表明反對修例。《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下周二開會,據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提交立法會文件,澳洲已就「戲仿」(parody)和「諷刺」(satire)作品訂定公平處理版權豁免,加拿大亦於9月提出立法,但商務局的文件指兩地都無定義何謂戲仿和諷刺,豁免戲仿作品具爭議,不宜匆匆提出。 

定義不清晰 明年諮詢公眾
政府發言人表示,最快明年首季可恢復二讀,盼先通過修例,然後再就豁免戲仿作品諮詢公眾。網民近期提出豁免惡搞,政府指早在2006年已得悉英國開始討論,發言人解釋,本港諮詢時未提出讓公眾討論,是因當年未流行惡搞。 
政府發言人強調,修例不是針對惡搞,現有版權條例已訂明侵權者可被民事索償,損害版權持有人的權利,或以牟利為目的,則會墮入刑網,修例後的刑責門檻不變。為釋除疑慮,修例草案已指明有關「損害」須為「經濟損害」。修例另增訂傳播權利,涵蓋不涉及複製的串流侵權行為。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委員湯家驊對不豁免惡搞感失望,憂扼殺二次創作,造成白色恐怖,並指公眾聽證會已顯示民情支持豁免,不用再諮詢,否則要等修例通過後數年才再修訂。若政府不豁免,他傾向反對修例。  

美彈性公平原則 星仿效
港大計算機科學系副教授潘國雄認為,本地版權豁免狹窄,只針對教學等,不包括惡搞創作,建議港府參考美國採取具彈性的公平使用原則,讓法庭按當時社會情况作判斷,新加坡已參照美國方式立法。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譚偉豪稱,政府應就豁免惡搞讓步,促政府在提供豁免前,承諾不引用刑事條文執法,否則會引起憂慮。 不過,草案委員會主席、民建聯議員陳鑑林認為,惡搞具傷害,豁免前須諮詢,「你有本事就自己創作,為何要搞人家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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