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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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2011.08.09 莫乃光:用戶找不到安全港的版權條例修訂


轉載至《信報》20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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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09日 00:00 莫乃光
The Hargreaves Review

用戶找不到安全港的版權條例修訂

政府正建議修訂版權條例,並於下半年立法加強對數碼版權的規管,其中引起不少網民最關注的,是在引入明文統一處理包括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向公眾傳播的版權作品後,所謂「網上侵權」將可能除了負上民事責任外,更可能在被舉證證實為在牟利的業務過程,或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利益下,將可能涉及刑事罪行;而網民最關注的,是政府拒絕為諷刺性的俗稱「惡搞」問題引入括免,這樣是否會影響言論及表達自由,令網民不敢在「搞」,形成白色恐怖。

除此之外,政府建議立法為網上服務供應商提供「安全港」,只要它們接受和遵循建議中的《實務守則》(註一),協助版權擁有者向被指侵權用戶發出通知或移除涉及侵權的內容,其所負的法律責任即受限制,為他們提供保障。對網上服務供應商的免責,是在不少已發展國家執行了十年以上的做法,但若網上服務供應商可以得到這樣的保障,用戶的「安全港」又在哪裡?


外國多已明文容許「惡搞」
另外,較少人注意的改變,是政府建議將有限的「媒體轉換」包括在用戶「公平使用」的保障範圍。不少人至今仍然誤會,以為自己可以把購買的音樂或電影,合併轉換格式到自己的電腦、手機、MP3隨身聽等時;但事實上,音樂、電影和電視公司在提供給用戶的條款中,一般是「去到盡」地禁止這些轉換格式的,雖然從未見就此控告用戶,但卻不肯放棄用戶頭上的這一把刀。

筆者的香港互聯網協會於二零零七年主動向政府建議加入用戶的法定「媒體轉換」權利,得到政府接受,但至今政府的立法建議,一如之前引進了這個權利的國家,只容許用戶在音樂內容擁有者權利,並不包括電影、電視等視像內容。然而,每天無數用戶利用其電話、平板電腦和其他電腦等,看劇看電影,現在政府建議修改的法例,未通過已經明顯落後於用戶的使用方式。

然而,消息傳來,英國政府剛向其委任的夏格維斯教授在數月前遞交的研究報告 --《數碼機會:對知識產權和經濟增長的獨立檢討》(註二)-- 作出了回應(註三),建議引入一系列的版權括免,當中正正包括了包括錄影視像內容的格式轉換,以及對取用版權物品作諷刺性使用納入括免。這些正是我們香港政府現時在是次修例中拒絕引進的。

我們向全球的互聯網協會的同僚查詢,從找到的資料(註四)發現,澳洲和歐洲多數國家,例如比利時、法國、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西班牙等,都明文容許以諷刺形式使用版權物品作再創作,而北歐國家、奧地利、德國和葡萄牙,就和美國做法相似,以不同程度的法定「公平使用」原則,保障以諷刺形式取用版權物品的權利;英國和愛爾蘭在這方面較為「落後」,但現在都決定要追上了。而香港呢?對用戶在這方面的法定保障,一樣都無。


英國版權改革走向開放
說回夏格維斯教授的報告給英國政府的建議是什麼?簡單地總結,教授指出,知識產權對經環境增長十分重要,甚至估計可以為英國經濟創造高達七十九億英鎊的特益;然而,教授認為,現時的知識產權管理系統和法例,在科技衝擊下已經落後形勢,必須求變,而這「變」並非單靠「加強監管」,反而應以整體經濟增長、公平原則和對社會的影響為焦點。

例如,教授明言,「私人用途複製,在不傷害版權本來目的下,應完全合法」,所以,「格式轉換」就應該納入版權括免,政府在對報告的回應中,更指會在今年秋季立法,把研究、圖書館檔案,以及諷刺式使用版權物品,都納入括免範圍。換句話說,刻下版權法律發展的趨勢,不盡是加強監管,也同時要以更加開放為平衡!

教授的報告中的另一建議,是成立一個數碼版權交換中心,方便版權修權,便利創意產業,而政府更承諾,將會率先把政府擁有的版權物品,在中心開放前投入,開放給公眾和業界搜尋和使授權利用,以鼓勵其他人士和機構跟隨。此外,英國政府亦承諾改革版權授權機制、專利、設計等法律和監管制度,並加強對公眾和中小型企業的教育,讓他們更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

相比英國政府對夏格維斯教授報告的「照單全收,迎頭趕上」,香港的立法和監管架構,仍然停留在「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這種單方面加強立法規管、加強刑罰的舊思維。而教授在報告中正指出了,政策必須「有事實根據」,而在知識產權範疇裡,政策釐定正面對兩大問題:一,就有些傳統觀念根本不能找到有質素的客觀證據證明論點,和二,太多、太強的來自利益團體的政治遊說。

香港政府這次的諮詢至立法,足足搞了超過五年(如果假設可在年底如期立法),面對發展迅速的互聯網科技,方向也守舊地單方面傾斜於保護版權,而對用戶和再創作者的公平權利照顧不足,結果,前瞻不足,效率也不夠。例如,現時才引入的「安全港」,其實是克林頓總統時代的上世紀產物。這次不納入的版權括免,包括對容許諷刺,是不是要再等五年、十年?為什麼政府不能果斷地趁現在修例的機會,做到最好?

實務守則被指漠視私隱 團體擔憂網絡白色恐怖


【本報訊】《版權條例》修訂被網民形容「惡過廿三條」,草案衍生的業界《實務守則》昨日出爐。守則雖然容許被指侵權的網民有抗辯機會,但必須向投訴人提供住址及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網民團體及高登討論區總裁齊聲炮轟《實務守則》視網民私隱如無物,擔心造成網絡白色恐怖。
守則因應版權條例向線上服務提供者( OSP)闡述如何處理用戶侵權,諮詢為期一個月。雖然守則表明業界可自行決定是否執行守則,但「確切地遵守」就可免於承擔賠償或法律責任。守則訂明,如果投訴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某用戶侵犯版權,即發佈內容「不曾獲版權擁有人或其獲受權代表授權」,可向 OSP發出「侵權通知」。

「成條例應該重新諮詢」

根據守則, OSP須按投訴人要求移除疑似侵權內容,並提醒被投訴的用戶有權尋求獨立法律意見或直接聯絡投訴人。用戶可發出「異議通知」抗辯,但必須填寫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再由 OSP轉交投訴人。
網民團體「鍵盤戰線」行動指揮「虎王夏天」(網名)批評,實務守則企圖在法庭尚未裁定有關內容是否侵權之前,就讓投訴人擁有用戶的私隱資料,視網民私隱如無物,「無論係侵權者、被侵權者,都冇權收集對方嘅私隱。」虎王夏天又指,二次創作與侵權界線模糊,必須由版權人、創作人及 OSP三方取得共識,才能立法。英國曾經嘗試類似立法修訂,但諮詢期間未能就侵權界線取得共識,最終擱置,「成條例應該全部重新諮詢,如果冇共識,冇可能要人負上刑責。」

高登討論區行政總裁林祖舜促請當局就實務守則召開公聽會,並只容許被投訴的用戶把個人資料交給法庭,否則必定造成網民恐慌,打擊言論自由,「如果當事人堅持冇侵權,犧牲就係將個人資料交畀投訴人。網民最驚未必係俾人從法律途徑追討,而係唔知投訴人點用佢嘅個人資料。」

政府建議線上服務提供者*
處理侵權投訴程序

1.投訴人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某用戶侵權,可向 OSP發出通知

2.OSP移除疑似侵權內容,並於限期#內通知有關用戶

3.如用戶反對,可於 20個工作天內發異議通知,須填姓名、地址、電話

4.OSP把異議通知轉交投訴人

5.若投訴人十天內沒書面知會已展開法律程序, OSP會還原疑似侵權內容

*即 OSP( Online Service Provider),泛指網上論壇及社交網站等

#未發行或發行少於三個月被侵權作品通知限期為 1至 3個工作天,其他作品限期 7至 10個工作天

資料來源:版權條例修訂草案《實務守則》擬稿 

2011/08/07

希特拉系列 (選輯)

希特拉都出嚟話反高登收購,當然要俾返個版位佢啦,btw 仲有佢經常被惡搞嘅自白